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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院检察长亲自办案四项举措保障监察委移送首案衔接顺畅
2018-06-27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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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为全面践行“绿色检察”发展理念,积极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依法高效办理好职务犯罪案件,发挥首案的标杆、示范作用。近日,我院在办理县监察委移送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中,出台四项举措,促进我院与县监察委员会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

一是派员提前介入,促进证据有效收集。应县监察委员会邀请,我院派检察官助理及时介入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李某某涉嫌贪污案,成立由石永忠检察长任组长的工作小组,两次与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室工作人员就该案的证据效力、证明力、证明标准等进行讨论,对该案现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提出了审查意见,县监察委根据相关意见,及时调整了取证方案,为后期证据的有效收集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是检监双方会商,探索程序顺畅衔接。鉴于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行之初,相关的程序尚不顺畅,案件移送审查前夕,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案件调查人员与我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公诉科科长等人进行会商,就如何证据收集、衔接程序、强制措施、退回调查等进行商议,为引导监察委完善证据、提前介入和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进行了积极有效地探索。

三是检察长亲自办理,发挥首案标杆示范作用。检察长石永忠身先士卒、凝心聚力,以办案人的身份积极投入到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之中,案件受理后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周密的审查,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提纲,两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对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方面对其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教育,不仅能够直接、全面的了解公诉案件办理的现状,更重要的是发挥检察长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优势,在整个案件的各环节中贯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发挥首案的标杆、示范作用,有力促进我院公诉队伍的尽快成长、进步。

四是及时逮捕,实现程序衔接转换。检察长办案单元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即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并及时将逮捕情况通知县监察委员会,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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